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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 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 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 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学术不端缘何屡禁不止? 在当前这种以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论文数量为评价指标的排名竞争环境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为最容易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即使发现科研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多少报以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相当多的科研不端行为,只有在经媒体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后,才对其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鲜有采用刑事手段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 例如,同样是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研究经费的行为,韩国黄禹锡案中的当事人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且受到了刑事制裁。 而我国“汉芯”造假案件的当事人仅受到了撤销行政职务、撤销相关荣誉、追回相应拨款和经费等处罚,并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 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 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