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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起草过程 中,专家一致认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对应当前置,即以预防为主,尽 可能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将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植入到高等学校各 类主体的思维方式中,使其形成良好的科研习惯。 学术不端行为是教 育科研领域的毒瘤,教育应当为先且应贯彻始终,应当重在建立学风 教育机制,并使预防与教育机制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合作、兼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处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印发制作,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送达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和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执行处理决定,负责后续事宜并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