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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必要性原则,针对学术剽窃行为,刑法的介入应该以对学术剽窃的规制已有相应的道德规范、学术规范、民事法、行政法规存在并得到有效实施为前提。 作为国家权力的任何强制力都可以视为必要的恶。 对社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权力没有必要介入,只有在道德、宗教、社会自治规范等社会利益调整手段不足以调整成本过高、副作用较大时才可以动用法律的强制力,在动用较轻缓的强制力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动用严厉的强制力。 法律体系中,刑法强制力最为严厉,只有在行政法、民法等法律不足以调整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种调整手段。 刑法毕竟只是整个学术剽窃法律规制手段中的一个选项,充其量是学术剽窃规制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它无法独立承担起预防和消灭学术剽窃的全部使命。
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 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 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 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学术剽窃行为的犯罪化受到现实社会生活条件的严重制约,如果我们不顾现实情况盲目和世界“接轨”,进行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势必影响法的实施。 “有些现象如地方性法治经验的有限性,从侧面也反映出超前于社会发展水平的立法的局限性。
专门的学术规范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要防止因为不了解学术规范而产生的不端行为。 当然,除了学术规范的传授,教师自身在学术方面的严谨作风对学生有更好的示范作用。 [2] 63岁的祝国光博士至今还记得,当初在海外顶级医学期刊上看到有关中药和西药对治疗 心肌梗塞 疾病具有同等疗效的学术论文时,那种难以言状的兴奋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