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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方论述中明确表示了解决已有学术不端更需要法律规范,因为具有相对的普遍性和公平性,这一点是道德约束没法做到的因为道德没办法统一标准,而对方辩友在这一方面并未作出论证。 而从解决未来的学术不端方面来看,我方与对方在应然角度来讲都是想要构建一个理想社会,想要用道德约束不发生学术不端,我方想用法律规范不发生学术不端,这一点双方的目的是达成一致的。 但是从实然角度来讲,您方说提高全民的道德素养,但是既然是提高就要有基点,您方并没有做出有关于道德基点这方面的论证,没有基点又如何提高,又该提高到什么样的位置,这些您方都没有做出具体论述。 道德约束只能约束有道德的人,已经学术不端了,自然道德品质败坏,个人认为需要法律的约束。
我们从古至今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建设法制型社会的要求已经完全证实了法律约束重于道德的约束,道德只能作为引导,而法律才是维护社会稳定,学术风气的正道之光!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学术不端应当由法律来约束。
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 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 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 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会引发公众对于科研工作者的诚信问题、高校的学术风气及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最后,对学术不端“零容忍”,也将指引科研工作者回归初心,静下心来从事自己领域的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从而完善发展我国的科研体系,增强国家的科研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