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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抄袭即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三项“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根据该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论文抄袭亦称论文剽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 [1999]第6号)中将“抄袭”定义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实务来看,抄袭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低级抄袭”,即原封不动或者稍作调整复制他人的作品内容;另一种是“高级抄袭”,即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通过改变作品类型、表现形式的方式窃为己有。 审判实务中,认定“低级抄袭”较为容易,可通过比对重合内容的比例数据进行一般判断。 而认定“高级抄袭”难度相对较高,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需要考虑的认定标准有: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使用了他人思想表达形式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篇幅比例和重要程度以及相关公众对作品的整体认知等。
论文抄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剽窃行为,在未经原论文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摘抄、复制原论文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内容或表达形式,侵害了原作者合法的著作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抄袭原作者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侵权者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李某某诉蔡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蔡某某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剽窃李某某在先完成的博士毕业论文,剽窃总字数达42925字,占论文全文的86%。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涉案论文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