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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一、我国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规定. (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3年开始实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我国教育部在综合以往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基础上颁布的有关学术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 该办法规范了学位论文管理、规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以及明确包括学生、指导老师、学位授予单位及院(系)等培养单位在内各主体在各级学位申请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理办法。. 在本办法中,教育部规定了六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即:(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这是在学生主体中出现学术不端的重要原因之一。 无论是在高等院校还是科研机构中,论文发表数量在职称评定、评价研究质量等环节当中仍占有很大比例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科研工作者的焦虑与负担,从而加剧科研工作者剽窃、抄袭、弄虚作假以及发表“水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出现。 首先,“学问”与“品德”是一位优秀的科研工作者必不可少的品质。
2003年12月17日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