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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2021年3月3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了2021年学术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 此次共通报了七个案例,涉及到华北电力大学、青岛大学、上海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海南医学院等多所高校的教师,处罚原因有数据造假、抄袭剽窃、图片造假、重复发表、署名不实、虚构同行评议意见、论文存在代写代投、擅标他人基金项目号等。 2021年5月13日至22日,美国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学会旗下期刊《生物化学杂志》( Journal of Biological Chemistry, JBC ) 陆续撤下了中国工程院院士、生物医学家曹雪涛名下的12篇论文。 根据 JBC 的撤稿声明,这12篇论文均由作者发起撤回,绝大多数被期刊认为存在一图多用或图像操纵问题。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