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社科院 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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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研究人员过去会因自己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警示,但当共同守则落定后,将会面临很严格的处罚。 以前那些未纳入惩戒范围的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之后应该受到法则的约束。 在科技部和社科院的牵头下,必须要在科研机构中建立起诚信制度。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受理机构应当自实际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可以委托院系学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 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2003年12月17日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