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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高级职称评审”权利下放到高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 一、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实行自主评审 。 二、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范围目前仅扩大到省级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省级三甲医院及 具备独立组织评审条件的高校 。
因为大家都是权力下放,重点高校的职称评审条件会更加自主,反而有可能会脱离平均水平,变的更高。 过去评审看的是论文数量,现在学校评审依然不看成果而看获奖、项目、学位等外在的因素,这就是是一种外行领导内行的行为。
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 高校制定的教师评价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 高校聘用研究人员等到教师岗位的,可结合实际制定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教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2.加强监管服务。 按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办法,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开展业务指导,搭建平台,优化服务,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提供支持。 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二、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范围目前仅扩大到省级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省级三甲医院及 具备独立组织评审条件的高校 。 对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只能采取联合评审或委托有条件的高校代评的方式开展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