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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应发表科研论文级别和篇数的要求),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后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要写出对申请人的详细评语(包括政治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交学位评定分委员进行资格审查。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照山东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业学位申请者,按山东大学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向所属研究单位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研究单位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将同意答辩的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